佛山市顺德区市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缩写sdszyxh)是全区市政业企业 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顺德区具有营业执照的市政业企业单位(含市政施工、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和地方性非营利经济类型社会法人团体。协会会员均享有平等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宗旨是: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研究做好市政施工、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的管理,组织技术交流和行业协作,促进市政业的发展。收集会员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及信息,及时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会员 企业遵纪守法自律经营,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为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佛山市顺德区。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翔路16号二楼2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参与行业规章制度的编制,创优评优等工作;
(三)组织会员研究市政行业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
(四)为研究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对地方技术、经济和管理规章提合理化建议,当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参谋,积极承接政府有关服务企业的职能转移;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情报,编辑出版会刊等学术、技术资料,经常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检查及评比活动,做好互通情报和互相沟通工作;
(六)组织学术讨论、讲座、科学研究、技术咨询、研讨会、展览会、人才培训等项 活动,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七)开展市政行业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我区市政行业的知名度,促进行业的发展;
(八)团结会员单位,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重质量、讲信誉,树立良好的 经营作风,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竞争的轨道。
以上业务范围根据为:按国家政策协调、管理、监督市政施工、燃气、供水、污水、 环卫、垃圾处理行业,开展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全部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支持协会工作,团结全体会员;
(五)有良好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行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反映情况和提出有损企业或行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五)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协会撰写经验总结、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等,为协会的各种学术活动提供材料等。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 本章程的行为,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情况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延期换届,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申请加入理事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提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申请加入监事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于协会的工作,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履行权利与义务;
2.按期缴纳会费;
3.具有三级或以上市政施工资质的企业(市政施工行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取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 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